编辑同志:邵某与石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孩子出生后,有人说孩子长得不像父亲邵某,邵某半信半疑。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邵某的疑心也越来越重,为此,夫妻协议离婚,邵某以孩子不是他亲生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石某提出亲子鉴定,遭邵某拒绝。请问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什么责任?读者:贺敏
贺敏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邵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石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邵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如果邵某既没有相反的证据,同时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会综合案情实际,按照上述规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推定石某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邵某若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