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店员推销伪劣产品老板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31 12:06:4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去一家美容连锁店做面部SPA时,店员向我介绍了一款化妆品,但使用后,却出现皮肤红肿、灼热、溃烂等症状,共花去5100余元医疗费用。经上网查验,该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全是虚构。我找到该店,老板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担责,让我向店员索赔。但店员早已逃之夭夭。请问老板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曾薇薇

  曾薇薇读者: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化妆品从推销到成交乃至付款,都是发生在店内,店员是以店内工作人员的身份与你交易,并没有表明其另外身份和真实意图,老板也没有作出任何注意性提示。同时,店员受雇于老板,在老板安排下从事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即使店员之举纯属故意,只要你向老板提出了索赔请求,老板同样必须无条件“代人受过”。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