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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卖淫致离婚过错方财产应少分
  发布时间:2014-07-31 12:05:0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3个月前,妻子因在一家宾馆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我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妻子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请问我因妻子卖淫离婚,受到了精神损害,法院为何不判给予我精神损害赔偿?读者:李一

  李一读者:离婚时,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我国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无过错方只能在对方有其中四类行为之一的情况下,才能请求包括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害赔偿。本案中,你妻子有过错,但其行为不在这几项情形之内。你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中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你进行适当照顾,法律并非放纵此类行为。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