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个别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应聘人员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使未满16周岁童工被招用。童工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如果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童工如何维权?读者:费维民
费维民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童工受伤后,受害人首先应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其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