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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水两次被处构成污染环境
  发布时间:2014-07-31 11:54:3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们小区业主钟某,在无任何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下,利用室内从事非法电镀加工,并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小区水沟、渗坑、过道等公共场所。虽然环保部门曾对钟某给予过3次停止加工等行政处罚,但钟某依然我行我素。请问钟某应否受到刑事追究?读者:蔡晓婷

  蔡晓婷读者:钟某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罪,应受刑事追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钟某利用小区的水沟、渗坑、过道等公共场所直接排放污水;同时在两年内已受到环保部门的3次行政处罚,应受到刑事追究。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