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患病做过胆割除手术,术后身体健康。半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近日,公司得知我“无胆”后,认为我在应聘时,隐瞒了身体缺陷,欺诈公司,故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苗红英
苗红英读者:你尽管作了手术,但术后“身体健康”,对所应聘工作能够胜任,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劳动者虽然存在身体缺陷,但只要不影响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