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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贷款利率四倍
  发布时间:2014-07-31 11:43:4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民间借贷纠纷中,常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还约定了借款人逾期还款要支付一定标准的违约金。请问对这样既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民间借贷该如何处理? 读者:周明明

  周明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因此,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 (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