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在一处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一楼住宅,近日我在装修中得知,小区一楼曾发生过破窗入室盗窃现象,基于安全和使用之需,我在阳台、窗户外侧安装了防盗网,而物业公司以与我签过不可在阳台、窗户外侧安装防盗网协议为由,强令要我拆除。请问我真的必须拆除吗?读者:赖冬芳
赖冬芳读者:虽有协议在先,但物业公司无权强令你拆除防盗网。《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即只要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利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自主地行使相关权利。你安装防盗网,只是出于自我安全防患之需,只要不危及房屋安全,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物业公司无权干涉。同时你与物业公司关于不可在阳台窗户墙外安装防盗网的约定无效。鉴于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物业公司与你所签订的协议,排除了你对自己房屋阳台、窗户合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所涉内容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