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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微博骂人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4-07-31 11:37:1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负责人,由于员工方某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教育、劝说无效,两个月前,我通过召开负责人会议,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及与方某的劳动合同,将其解聘。为此,方某对我进行报复,捏造事实,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诽谤我生活作风不好、贪污受贿等等,还披露了我的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导致一些不明真相者跟帖对我“狂轰滥炸”,甚至有人到我家对我横加指责。我要求方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但方某却表示其有言论自由,我无权干涉。请问方某是否构成侵权?读者:胡杏淑

  胡杏淑读者:方某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方某基于报复,捏造事实,公开通过微博对你进行辱骂、诽谤,并将你的详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违反了《民法通则》之规定,且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