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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美女”群发短信75万条 驾车师傅获刑五年罚金四万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4-07-21 19:37:41 打印 字号: | |
  为赚取租车费,驾车带着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在短短6天内群发75万条诈骗短信。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驾车师傅贺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笔记本电脑、发射器等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今年1月3日,“美女”(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贺某车辆到各地发送“办理信用卡”的诈骗信息,租车费150元/天,贺某明知“美女”租车是用来发送诈骗短信,但为了赚取租车费,仍驾车带着“美女”先后到江西、浙江、安徽等地,“美女”坐在车后座使用设备收集附近移动用户手机信号,在人群密集地发送快速代办高额信用卡的诈骗短信。

  1月8日,贺某驾车带着“美女”到达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当日上午11时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在屯溪散布垃圾诈骗短信。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立即出警将贺某抓获,当时“美女”发送诈骗短信后已离开。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被告人贺某与“美女”使用的涉案电脑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显示:从1月3日至8日发送诈骗短信共计751930条。

  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认为,贺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贺某所起作用较之“美女”是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贺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基站”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短信75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贺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贺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贺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由于没有证据佐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