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公司冒用员工照片属侵权吗?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14-07-08 16:17:51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肖像、住址、联系方式等等。虽然这些信息为法律所保护,可一些用人单位却偏偏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擅自冒用。

  去年,在一次某公司举办的产品推介会上,公司工作人员曾拍摄过一张姚姗姗向客户介绍产品的照片。因姚姗姗长相姣好、气质颇佳,加之照片体现了相当的亲和力,公司遂将之用入自己的广告宣传单,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面向公众发放。由于许多人认为姚姗姗肯定得了不少 “好处”,而事实上分文未取的姚姗姗虽一再解释,却被“越描越黑”。无奈之下,姚姗姗只好以事先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但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所采用的属于工作照,姚姗姗作为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

  那么,姚姗姗该怎样打好被冒用后的“权益保卫战”呢?

【点评】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员工的肖像,侵犯了姚姗姗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肖像享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都构成侵权。本案恰恰与之吻合:一是虽然姚姗姗系公司员工,但鉴于肖像权属于个人,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对其肖像的使用权,如需要使用,仍必须事先征得姚姗姗同意,但事实却非如此。二是公司冒用的目的在于为自身创造效益。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