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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我是否有探视权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14-07-08 15:59: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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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前,我与前男友未经结婚登记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同居期间,我们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性格不合分道扬镳,儿子由前男友抚养。近段时间,我非常思念儿子,可前男友拒绝我探视,称“我们并非合法夫妻,你自然不能享有作为妻子、母亲的权利”。请问我对儿子没有探视权吗? 读者:兰瑞鸣

兰瑞鸣读者:

  你对同居所生之子具有探视权。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你与前男友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因属违法行为而使得彼此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导致如此后果的过错在于你们双方,与儿子无任何关联,决定了你们与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当然包括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探视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探视权的取消只能通过法院来作出,且事由在于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你并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而你的前男友无权剥夺你的探视权。

  探视权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使子女享受到父爱和母爱,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正因为你前男友的拒绝、阻挠,明显侵害了你的权利,也妨害了你与儿子之间的正常沟通,决定了你已具备起诉要求维护自己探视权的资格与要件。如果你的前男友依然我行我素,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