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店面开业,胡某从零售商余某处购买4件烟花产品以备庆贺。开业典礼上,胡某点燃其中一件烟花引信,60发烟花瞬间爆炸,致其多处被烧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经工商部门协调赔偿事宜未果,胡某一纸诉状将零售商余某、批发商某烟花销售公司和监制单位某烟花爆竹投资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点燃烟花引信瞬间因烟花速燃而受伤的事实清楚;某烟花爆竹投资公司在其 《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而申请续期,在申请新证尚未获批情况下存在进行烟花生产销售的行为,且其提供的同种类烟花产品检验报告不足以证明 “肇事”烟花无缺陷;胡某无证据证明零售商余某、批发商某烟花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及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据此,依法判决某烟花爆竹投资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驳回胡某对零售商余某、批发商某烟花销售公司的诉请。
【释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归责要件,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伤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向生产者请求赔偿的产品责任性质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生产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