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2年7月我与张某同居生活,去年5月我们购买了一辆日产逍客汽车,7月我本人继承了一套房子。今年2月,我们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目前已分居。请问我们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该如何界定? 读者:张楚
张楚读者:
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规定的精神处理。 《若干意见》第11条同时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或所投入的财产,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为此,日产逍客汽车为你与张某的共有财产,你继承的房产为你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