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为工资是否发放,我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并上了法庭。用人单位拿不出我在工资表上的签字,就请出了我领走工资的两名“见证人”,这两人一是单位的出纳,一是厂里的普通工人,他们均是老板的亲属。请问我可否申请两名证人回避? 读者:吕晓梅
吕晓梅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在劳动报酬工资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中,物证、档案资料工资表上的签字效力,大于其他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对证人是否可以申请回避,依据《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只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适用于“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用人单位拿不出你在工资表上的签字,只举出了与用人单位老板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用人单位老板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