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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交强险次要责任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08 15:37:17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骑摩托车时与行人李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前两天,李某将我告到法院,法院以我未购买交强险为由,判决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我负次要责任,为何法院要判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读者:曹诚

  曹诚读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法律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不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为依据,只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侵权人都应全额赔偿。即便是在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侵权人也要在交强险限额10%的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你虽然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因为你未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你全额赔偿李某。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