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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商品纠纷经营者负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08 15:31:0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在某家电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使用不到1个月,脱水功能就出了问题,销售商说是人为损坏造成,不同意免费修理。我认为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可是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请问我若打官司会因拿不出证据而败诉吗? 读者:田眉

  田眉读者:因为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家电产品而言,消费者由于不掌握家电相关技术信息,很难证明是否有瑕疵,而质量鉴定费用又较高,这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为此,新《消法》对部分商品质量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该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几种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证据来证明。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