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宋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宋某购买了该品牌保健品12盒,但在服用后却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只得住院治疗。后经检查,该保健品未获有关部门批准即上市销售。请问宋某可以找代言明星索赔吗? 读者:楚为峰
楚为峰读者:新《消法》第40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宋某所购的保健品属于假产品,食用后产生副作用,除可以要求赔偿因住院所造成的损失外,还有权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包括该保健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宋某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商家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