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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遭欺诈可要求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08 15:25:1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上个月,我和妻子一道随团去云南旅游,导游将游客带到景区一家玉石珠宝店,我花3000元购买了一只据称产自缅甸的玉手镯。后经鉴定,该手镯实为有机玻璃的,根本不值钱。我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并予以赔偿,但遭拒绝。请问我有权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吗? 读者:赵岳

  赵岳读者:你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商家卖假货属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在销售玉器时,以有机玻璃冒充,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构成欺诈。新《消法》第54条、55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你可以要求商家支付9000元的赔偿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