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在深圳出差时,途经一栋居民楼下突然被楼上丢下的一只空酒瓶砸中头部,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事后,我找公司担责,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且是别人侵权所致,故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空酒瓶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