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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仍可索赔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14-06-04 18:09:22 打印 字号: | |
  市民马某到某超市购买食品,在该超市食品区挑选时,发现有一个牌子的香肠已过保质期,但只剩8包了,遂将这8包价值200元的香肠装进自己购物袋。马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但超市认为,马某“知假买假”,已超出消费者的范围,自己不知道该批香肠已经过期,并非“明知”故犯,而且马某并未遭受人身权益方面的实际损害,因此只同意退货而拒绝给予赔偿。

  那么,马某“知假买假”还有权索赔吗?

说法

  该超市的辩解不能成立。

  首先,“知假买假”仍可索赔。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可以索赔。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用的是“购买者”这一称谓而非消费者,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购买者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

  其次,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认定为“明知”。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此,销售者是否要支付10倍赔偿金,关键看是否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该超市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再次,《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未要求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综上所述,该超市应当向马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00元,并予以退货。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