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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 获刑一年罚金二十万
作者:陈国华 陈红  发布时间:2014-05-28 13:39:37 打印 字号: | |
  将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骗取他人钱财5万多元。5月27日下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雇佣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冒充中华中医学院毕业的实习生,在屯溪闹市区摆摊设点,以免费为老年人测量血压的方式,获取联系号码及住址信息,并告之次日参加健康知识讲座。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某酒店会议室,由聘请的假冒医学“专家”为到场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义诊,并讲授编造的“中华中医药学会主办、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协办”的健康知识讲座,播放“三清血通畅雪红”软胶囊的宣传片,内容是介绍该胶囊成分及治疗心脑血管的功效,然后以老年人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需要吃药治疗为由,向老年人以每盒898元的价格推销该胶囊,鼓吹老年人服用该胶囊后能协助控制降血压、血糖,3位老年人信以为真当场购买了39368元的胶囊。之后,被告人张某用同样方式在休宁县、徽州区行骗,2位老年人被骗17960元,以上共计骗取钱财57328元。

  被告人张某销售的“三清血通畅雪红”软胶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国食健字G20041468号保健品,系假药。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141条第2款对假药的界定作出了规定,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由此可见,并非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才是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样是假药。另外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六种情形按假药论处,包括变质的、被污染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等。

  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保健品冒充药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相对而言情节较轻,因此对被告人张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