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养子女与孙子女的继承地位
作者:朱静华  发布时间:2014-05-28 08:08:56 打印 字号: | |
  事例:养女甲与孙子乙系姑侄关系,丙是甲的养父,是乙的爷爷。孙子乙的父亲丁于2005年去世。2013年12月爷爷丙去世,丙生前与养女甲长期共同生活,且主要由甲照顾其生活起居。丙仅生育一子丁,后收养甲;丁仅生育一子乙。丙生前拥有某房屋面积中89平方米的产权。孙子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89平方米中的一半产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孙子乙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丁享有的遗产份额。由于丙生前与甲长期共同生活,且甲尽主要赡养义务,故甲可以适当多分。故此,法院判决孙子乙继承丙所有房屋面积的40%即35.6平方米,甲继承60%即53.4平方米。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