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班来迟两人发生口角,一方挥拳打掉对方两颗门牙,致其轻伤。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和同事刘某因接班来迟发生口角,刘某骂程某,程某遂打了刘某嘴部一拳,致其上两颗门牙脱落。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伤。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损失1.2万元。刘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程某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