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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超时效法院是否受理
作者:唐明华  发布时间:2014-05-08 16:23:4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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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刘某向我借款1万元并写下欠条,约定当年12月归还但至今未归还。我手中持有的对方的欠条,按法律规定已超时效,起诉刘某法院受理吗?读者:孙虹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刘某欠你的1万元,应属一般诉讼时效。逾2年期限后,你的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而变成所谓的自然权利。这就是说,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你作为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据此,欠条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会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