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购买二手房能拒绝执行原业主公约吗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14-05-08 16:16:11 打印 字号: | |
  一家小区通过业主大会制订、并以89%高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一个月前,姜女士从业主李某处购得一套一楼房屋后,觉得该房旁边即为街道,若将之改成店铺用于经商,自然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遂决定进行“住改商”。但物业公司却以姜女士改变用途、影响美观及居住环境,违反业主公约为由阻止。而姜女士认为,制定该物业公约时,自己尚未购房更没有参加会议;购房之后,也一直没有签字认可或表示愿意接受,故可以不受此约束。

  姜女士的观点对吗?

  【说法】

  姜女士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全体业主都必须执行业主大会已经制订的业主公约。《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均明确赋予了业主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利。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还指出:“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次,姜女士作为继受人同样必须执行已经通过的业主公约。一方面,《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或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公约便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姜女士的反对并不能使此前89%的高票通过率降至低于2/3或半数;另一方面,通过合同从原所有人手中取得不动产权利,包括承租、借用、买受、继承等统称为继受,继受人在获得权利的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与之附随的相关义务。即姜女士从业主李某处购得房屋后,对当时已经存在的业主公约不得挑三拣四:对自己有好处的便履行,对自己不利或不想履行的便推诿,而必须将此前李某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一并承受。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小区的业主公约对姜女士照样具有约束力,姜女士同样不得借口自己没有参与业主大会制定公约,此后也一直没有签字认可或表示愿意接受而拒绝履行,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进行“住改商”。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