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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汽车牌照 出事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14-05-08 16:12:22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刘某有一辆无牌“黑车”。三个月前,刘某为出外县办事,找到其好友钟某要求其出借汽车牌照。钟某明知此举违法,但碍于情面还是毫不犹豫地照办了。刘某驾车途中,因遇对面来车操作不当加之刹车失灵,而将步行的王女士撞成重伤,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让王女士落下八级伤残。因“黑车”并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刘某又无力赔偿,王女士曾要求钟某担责。但却被钟某断然拒绝,理由是交警部门只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并没有驾车,甚至根本就不在车上,更何况其出借汽车牌照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关联。

  钟某的说法对吗?

  

  说法

  钟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即只要钟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不管钟某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是否认定钟某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钟某均难辞其咎,而事实表明,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他人出借机动车牌照。钟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明显属于违法。另一方面,钟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刘某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黑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却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一切危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刘某套牌行驶,明显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导致王女士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刹车失灵这一不符合安全技术的标准。所有这些,决定了基于刘某无力赔偿的事实,王女士有权要求钟某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要求钟某全额或部分赔偿。至于钟某怎样向刘某追偿,则另当别论。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