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买受人接受多交货物应按合同价付款
  发布时间:2014-05-07 17:10:3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我向该公司提供建筑用砖。我一直按期交货,后来又多送了一批砖块,对方也接受并使用了。现在,对方提出多送的砖块合同没有约定,不应计算在内。请问这种说法能否成立?读者:陶亮

  陶亮读者: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买受人接受并使用了该批多交的砖块,当然应该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