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诉讼费未达成协议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发布时间:2014-05-07 17:01:1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邹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双方在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处理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读者:谢敏

  谢敏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该调解结果中理应不包括诉讼费负担归属问题,故达成调解协议只限于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