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辅助工,每天必须在上班前搞好机台卫生,等师傅到后再一同开机生产。三个月前,我在清洁机台时,不慎因地滑摔倒受伤,我要求享受公司的工伤待遇,公司认为我是为工作进行前期准备而受伤,没有正式开机,故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姚小丽
姚小丽读者:公司的说法不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说的工作场所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途上、上下班途上等。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与工作有关的前后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等。你依据惯例在师傅上班前先行搞好机台卫生期间,无疑属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搞好机台卫生是整个生产流程中的一部分,当属“与工作有关的前后准备工作”;受伤的地点也在公司的生产车间。因此,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