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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款投资实为挥霍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4-05-07 16:47:37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半年前,离家3年的钱某开着豪车回家后,在宴请我们这些同学、好友时,声称他开公司,表示如果我们愿意,可将钱借给他,可获高息,而且随时可以要回。事后,大家先后借给其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钱某也一一给我们出具了借条。近日,我们方知钱某所说一切都属虚构,借给他的钱也被他挥霍一空。请问钱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钟诗琪等7人

  钟诗琪等7读者: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钱某虚构开公司事实,以“带领大家共同发财”的幌子,许以高额利息、随时还款等条件,只是为了骗取款项。钱某借得巨款后,又将钱款挥霍一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