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交通事故无责任伤人应适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07 16:32:33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不久前,我驾车正常行驶时,行人李某从非人行通道突然闯马路,尽管我紧急刹车,但还是把他撞伤了。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不料李某竟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交警部门也说应作适当赔偿。请问驾车方没有过错,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方和华

  方和华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案中,你无责任,因此如果李某遭受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上述规定的各项限额内,那么由保险公司赔偿就行了,你不用赔偿。如果超过了法定的限额,那么,你应对超过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