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经原告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无锡某光电公司支付原告黄山市某铜业公司货款494685.35元及利息。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无锡市某光电公司与黄山市某铜业公司多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铜业公司向光电公司供应铜带。合同签订后,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供货,光电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3月,铜业公司就货款结算情况向光电公司传真发出一份《企业询证函》,并附一份应收款为494685.35元的明细单。光电公司收到该函后在“数据证明无误”一栏加盖公章,并在应收款明细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但光电公司之后却一直未支付该货款,铜业公司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电公司支付货款。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光电公司不仅不积极参与法院召集的调解,而且多次拒绝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该院法官前往江苏省无锡市送达诉讼文书时,该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拒接电话、谎称人在外地等方式拒收诉讼文书。在最终确定开庭时间后,该公司仍拒绝按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最终法院根据铜业公司的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光电公司存款账户50万元,并依法作出上述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