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2010年12月15日,小伟在路过某家具广场二楼天桥时,因踩到瓷砖路面上的积雪摔倒受伤,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7月,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小伟左上肢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2月,小伟诉至法院。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某家具公司作为某家具广场的实际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某家具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小伟各项损失共计2077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