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全文约6000字。
以下正文: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内在功能
(一)“公信力”之概念
在我国,“司法”存在歧义,而“公信力”概念也不十分明确。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公信力”之释义,通常地理解: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则不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平、正义、权威、效率、民主、道德、伦理等内容。“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更多地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来说,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公信力”所具有的内在功能
首先,公信力的核心是一种信任,首先是一种评价信任。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周围事物及现象进行评价,特别是对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东西。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贯彻执行、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等公共职责及执行结果给予是否认同、是否选择合作、是否抵制等等或肯定或否定之评价。这种评价主要系道义性评价,基于社会正义、良知。底线是公民个体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较高的评判标准系创造平等的环境、增大社会每一个成员成功的机遇、造就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达到一个公正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目标。
其次,公信力与威信相关联,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当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及公众就会指责法院及其裁判,而当司法有权威时,人们一般不会迁怒于法院,而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权威来源于真实,司法权威来源于裁判公正以及公正的裁判得以执行。权威作为权威的存在不通过道德加以评价,应该看最后的实施,能被有效实施的法律就是具有权威的,合法的法律也应该是有权威的,若法律缺乏权威,则会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不仅仅在于对当事人具有权威性,还包括司法对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所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会信任法律和支持司法,行为会趋于理性,并积极寻求纠纷的诉讼解决。
最后,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也是公正的真实表达。公正要求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也可通过可操作的制度实现。公正的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作为一个可明显感知的效益系统,其效益程度也就在实际上反映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它是检验公共权力及其公信力的客观指示器。这就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而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增强公信力。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公信力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二、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的因素
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佳,形象不正,进而影响公信力。突出表现:其一,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大,对司法威信的破坏较大。其二,有些承办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案件超期,当事人反映强烈。其三,有些法官干警接待当事人态度差,服务意识不强。接待中,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法官形象。其四,办案中,责任心不强,不为当事人着想,不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着想。没有注重调解,缺乏细致耐心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合伙、土地承包以及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时只注重一判了事,而没有注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其五,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其六,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直接影响法院形象,间接影响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二)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
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他人看,给法院施加压力。特别在基层,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属文盲加法盲,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程序、没有证据、没有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曾调查并著文“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文章中实证研究了证人与法官的关系,并分析转型中国的信任危机。互不信任!法官不相信证人,证人不相信法官。“因为在证人眼中法庭也未必是正义的象征,证人对法官的信任不足,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战。因此,证人为什么作证或不作证、不仅仅是经济分析或激励机制的问题,也非流行观点所认为的只要保障证人权利便可奏效。要求证人积极作证履行公法义务的社会条件远不具备,期望证人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出庭作证不太现实。”实际上,司法不公除事实上的不公之外,还有一种“观念上的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的错误看法与认识,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三)不健全的法制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
我国的法制仍不健全,社会法制环境有所改善,但还不是完美无缺。比如有关信访的法律与制度。时至今日,中国的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如此循环往复,庞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非但没有有效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现阶段的涉法上访问题,被过于看重,都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一味妥协迁就。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使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本该是上诉审或再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通过法院,而通过信访渠道去想办法。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涉法上访者抓住了信访管理之软肋,变本加厉,又使得新问题层出不穷。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位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有多种。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一)提高法官素质
中国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整体偏低,这与我国法官本身素质低有关。“公生明、廉生威”。反之,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一个承办法官不廉,贪赃枉法,则必然导致案件裁判不公。廉洁是对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第一要求,廉洁是法官对外的第一形象。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一个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一部分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法制先被法官破坏了,国家法制的威严形象也就被破坏了。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人人如此,社会公信力必会提高。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要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一是要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内容上不允许含糊,文字上不容差错,每位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将格式规范、语言精炼、论理透彻、说服力强的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出来,向当事人交待,向社会公众交待。“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二是要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它使公开审理得以落实,它使得司法透明度增加,使审判置于阳光之下。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三是要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也强烈。公正、高效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在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方面能够产生重要的作用,并可以以点带面,树立品牌和典范。这时候,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对增强法院公信力也有着不可低估之作用。
(二)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搞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法院改革当通盘考虑而不能有失偏废。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实践中,有个别法院改革后,连内部人员自己都不清楚该找谁办事及负责,更何况案件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势必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司法改革形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作为一种“机关”运作久了,也有机关的不良表现,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现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扯皮推诿,手续繁杂,会议成灾,纪律松弛,不核算费用,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严重等等。相应地提高效率、增强能力的途径: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及规避一些不当细节。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利于息诉,可推广适用。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视个案的不同和各自岗位的职能特点,设计不同的诉讼引导和判决疏导方案。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合法性规避的方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而裁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经手,谁解释,谁释明。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相对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司法宣传滞后,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工作,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渠道不畅通,当事人不了解。仅仅要求法官自己相信裁判的公正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让周围的人甚至广大社会公众相信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说服案件当事人和任何关注案件的人士接受裁判结果,消除人们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了解法院、扩大宣传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
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法治威信度不高。如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及上访制度就有待完善。申诉无限制和再审条件过于原则、再审范围过于宽泛之现状,急需通过立法加以改变,急需对再审启动主体及再审的次数等加以严格及科学的限制。否则,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如果公众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就会远离法律和法治。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只有树立起对法院司法职能的信仰,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在公众的认同中渐次达到。健全的法制,能让损害公信力的官员及时下马,能让诚信丧失的个人或组织及时淘汰出局,社会步入良性发展。
【结束语】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与法院会被人们崇敬,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并对司法权运作的结果:生效裁决具有充分的尊重,进而自动及时地履行生效的裁判,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组织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能够尽力协助。执行不再难,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如果公信力流失,公众对法院及其裁判不再认同,后果是可怕的,机关形象受损、民众信心受损不说,国家政权机关怕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法官先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才能在全社会对立权威,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