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刑事 嫖宿幼女罪
二、裁判要点
被告人以不明知嫖宿的对象为幼女而逃避法律追究,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相关证据中综合评判。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四、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3)屯刑初字第00054号(2013年4月18日)。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杨玉良;人民陪审员:汪有利。
五、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
辩护人:陈旭,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毛某,在其应当知道毛某的年龄可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两酒店开房对毛某进行嫖宿,并支付给程某等人嫖资共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以下意见:我不知道毛某未满14周岁。
辩护人陈旭的辩护意见:1、李某主动到案,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2、李某听说毛某年龄在15、16岁,说明李某关注毛某年龄,心理惧怕犯罪,体现李某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3、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恒新的辩护意见:1、李某在嫖宿幼女毛某时,对毛某尚不满14周岁这一事实缺乏明知,其认知的是毛某已满14周岁,并不存在应当知道毛某的年龄不满14岁;2、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李某嫖宿毛某的行为不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高检发释字[2001]3号规定,也不能认定李某应当知道毛某年龄可能不满14周岁。综上,李某行为不构成嫖宿幼女罪,请法庭对李某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看见同事叶某的表弟程某(1996年7月11日出生)经常带女孩到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玩,于是被告人李某叫叶某(另案处理)介绍女孩给其嫖宿,叶某便找程某帮忙。后程某等人物色了某中学在校女学生毛某,将毛某介绍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从叶某、程某、毛某口中知道毛某系某中学初二学生(实际上毛某当时读初一),比程某年龄小,且感觉毛某身体没有发育好。被告人李某在应当知道毛某的年龄可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却先后三次在两酒店开房对毛某进行嫖宿,并支付给程某、毛某等人嫖资共计1100元。
2012年8月31日10时许,黄山市公安局屯光派出所在已经掌握被告人李某可能涉嫌嫖宿幼女犯罪的情况下,电话通知李某到屯光派出所,被告人李某到达派出所后,如实地供述了其嫖宿幼女的犯罪事实。
六、裁判理由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公安机关在发觉被告人李某涉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实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所提其不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故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七、裁判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第000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八、案例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罪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道德风尚,也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达到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或者可能知道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未满14周岁幼女,也就是嫖宿幼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要件能否成立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李某通过叶某从程某处介绍到毛某,对其进行多次嫖宿。首先,根据程某的证言:其介绍毛某给李某时,对叶某说过毛某13岁,在某中学读初一。根据叶某的证言:其介绍毛某给李某时说过,毛某是某中学学生,年龄比程某小一届。根据毛某陈述:在酒店开房时,李某问其多大,其回答14岁,在某中学上学。根据李某供述:程某介绍毛某给其,说是学校读初二学生,大概十几岁,其看毛某虚岁14、15岁的样子。从以上李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可见,虽然程某的证言和毛某的陈述中告诉李某“毛某读初一、未满14周岁”的说法,没有得到叶某的证言、李某的供述印证,但可以充分证明,李某明确知道“毛某系某中学读书的学生,年龄比程某小,最多是读初二年级”的事实,而根据常识李某可能知道在校初二年级的学生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次,从李某对嫖宿对象特征的描述看,李某根据毛某的外貌、身形、发育程度等特征,也应当可以判断出对方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综上,根据李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链看,李某对毛某年龄的认知以及李某对毛某身体发育的判断,可以得出李某可能知道嫖宿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符合嫖宿幼女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