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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人作立柱广告牌 认定无效按工作量付款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4-03-11 08:27:24 打印 字号: | |
  某传媒公司将单立柱广告牌委托给童某施工制作,童某施工完成后传媒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童某诉至法院,结果法院认定该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童某工程款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利息。

  2013年4月17日,某传媒公司与童某签订了《单立柱广告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童某承建一座单立柱广告牌,工程价款25万元,工程期限为30天,约定钢结构施工前传媒公司付款5万元,三面翻广告牌施工前付款5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传媒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另约定,传媒公司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若达不到验收标准,传媒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如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传媒公司进行验收,传媒公司在收到验收通知7日内未验收工程,视为验收通过。

  合同签订后,童某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将广告牌施工制作完毕。期间,传媒公司陆续支付童某工程款10万元。工程竣工后,童某多次口头通知传媒公司进行验收未果,2013年10月21日,童某通过邮政快递将单立柱广告牌验收书面通知寄往传媒公司,10月22日传媒公司收到验收通知,但一直未组织验收。

  法院审理认为,童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户外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施工资质。传媒公司与其签订《单立柱广告牌工程施工合同》,将单立柱广告牌交由童某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童某不具有施工资质承建广告牌存有过错,传媒公司作为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单位,明知童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工程交由其施工,亦存在过错,双方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童某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牌施工制作,并书面通知传媒公司组织验收,而传媒公司在收到童某验收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现传媒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童某所施工的广告牌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故传媒公司应按童某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童某工程款。双方对童某完成的工程量总价款25万元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因传媒公司已支付10万元工程款,故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童某与传媒公司所签合同系无效合同,故童某诉请传媒公司承担利息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予以认定,据此法院判决以传媒公司未付工程款15万元为基数,自童某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