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自称是地质勘察队的工作人员,向凌某借用锄头,并趁其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金龟”丢入土中,佯装刚从地里挖出。刘某假装与凌某协商将金龟卖掉分钱,并以需要给介绍人回扣为由,让凌某拿出3万元介绍费打入某银行账户中。为取得凌某的信任,刘某故意将“金龟”留给凌某保管。凌某随后往该账户汇款2.8万元,刘某当日离开屯溪前往杭州取出该款。同年6月 ,被告人刘某以同种手段骗取熊某7200元。
另查明,刘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其在诈骗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