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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救济
作者:钱贵明  发布时间:2014-02-11 09:22:43 打印 字号: | |
  事 例

  2010年12月17日,汤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汤某向该公司提供窗帘及安装服务,总货款为2.54万元。合同签订后,汤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近日,汤某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但该公司提出抗辩称汤某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中,汤某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汤某考虑再三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