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份
2.证据材料 份,证人姓名和住址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申请再审的受理范围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人是案件的当事人
(2)在再审申请期限内
(3)有具体的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再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等)
(2)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附有证据线索
4.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将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适格的
(2)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
(3)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4)申请再审已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又再行申请再审的
(5)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6.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但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并以新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除外;
(3)原裁判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6)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9)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⑤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末予裁判的;
⑥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对第①②⑥项,原审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7、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情形的,应当再审。
8、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或审理的,应当再审。
9、人民法院复查行政案件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请求,且仅限于当事人在原一、二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10、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制作再审裁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请人撤回申请,对仍坚持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三、再审裁判
1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2、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在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中应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提审或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行政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13、经审理,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改判:
(1)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并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正确性的;
(2)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审以其他案件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国家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主要依据作出的裁判,再审时该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法律规定相对人有举证责任的案件,再审时相对人提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其原审中故意有证不举的。
1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维持原判决、裁定;
15、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再审后,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16、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再审后,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审理。
17、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改判:
(1)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不一致的;
(2)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3)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主次责任的确定正确,对于其他责任的分担比例有争议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遗漏证明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原裁判结果在可维持范围内的;
(5)原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裁判结果仍在维持范围内的;
(7)原裁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8)原审审判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9)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外,原裁判虽有差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改判:
①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未提出的请求的;
②二审维持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出但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
③抗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理由中未提出的。
(10)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形。
四、申诉审查与审理的期限
18、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19、人民法院对有管辖权的申请再审,应在接受申请再审人的诉状后15日内决定是否立卷受理(补正、补充材料的时间予以扣除)。
20、决定立卷受理的,应调卷复查案件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案件复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1、裁定再审的,以一审程序审理的期限为6个月,以二审程序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22、对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立案再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