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再审依据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或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三人以上)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在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释明情况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四、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或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1、民事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为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六、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一)、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法定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七、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八、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为再审申请人,涉案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其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