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戴某将停车场交还黄山市某旅游公司并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
2007年6月,黄山某局与黄山某旅游公司公司签订了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随后该旅游公司在征得同意后,将停车场以年租5400元价格转租给戴某经营,租赁期一年。合同到期后,戴某仍继续使用该停车场将近一年,但未交纳租赁费用。
法院认为,黄山某旅游发展公司与戴某就停车场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到期后,旅游公司对戴某继续使用停车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不定期租赁,该旅游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该旅游公司已提前通知戴某搬出该停车场,戴某应在催告后及时交还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