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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不思悔改 撤销缓刑执行原刑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4-01-03 12:01:02 打印 字号: | |
  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仍然吸食冰毒。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叶某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2年2月24日,叶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3月17日,罪犯叶某在屯溪区三华园小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年3月28日,叶某在吸毒时被民警抓获。 8月23日,叶某因吸食冰毒再次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吸食毒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对叶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