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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父母状告儿子 拆迁补偿被判返还
作者:姚瑞芳  发布时间:2013-12-31 16:22:3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各项拆迁补偿费用156355元。

  原告程大爷和孙老太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造了一栋面积151.88平方米的房屋。2010年,因房屋被征收,老俩口因年事已高,就委托儿子程某出面安排处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嗣后,程某领取了各项拆迁补偿费用156355元,得到了一块面积104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半楼屋。程大爷遂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拆迁补偿费用和宅基地。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拆迁房屋系原告建造所有,该房屋的各项拆迁补偿费用及安置的宅基地应当归原告。鉴于两原告对被告在宅基地上动工建造楼屋的行为未提交持有异议证据,现该楼房已由被告建造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从维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出发,为防止和避免扩大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安置给原告的宅基地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