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四)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申请的;(六)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七)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对于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