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0年12月13日,李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李某按约向开发公司交纳了10000元定金。2012年9月10日,该开发公司将李某认购的房屋转卖他人。2013年1月16日,某开发公司将定金10000元返还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定金赔偿责任10000元。
案件结果: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某定金赔偿款10000元。
案件焦点:开发公司是否需承担定金违约责任?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由李某交付定金100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2012年9月10日,某开发公司将李某认购的房屋转卖他人,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