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0年,吴某与余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明(化名)随吴某生活并由吴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现小明已上幼儿园,随着生活开支的提高,吴某的收入已无法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教育费用。小明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承担部分抚养费。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十八周岁止。
案件焦点:小明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余某支付部分抚养费?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某与余某离婚时,双方协议小明随吴某生活,吴某现已无力独自负担小明逐渐增长的教育费、生活费,小明要求余某负担部分抚养费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