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山某物业公司2007年7月开始从事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9月,被告程某入住该房屋。此后程某以物业服务不好,在2009年9月2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拒交物业费。同年9月,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缴纳物业费4431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审查,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争议的标的额符合新民诉法小额诉讼的规定,当即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通知被告到庭后,审判法官向原告、被告送达了《小额诉讼须知》,并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经过半小时庭审,法官当庭宣布被告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某物业公司物业费4431元的判决结果,双方随即领到生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