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洪某为黄山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股东,2013年2月,公司被注销。2012年12月10日,洪某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欠条,表明于2012年12月31前归还汽车租金24000元。被告洪某在支付了汽车租金6000元后,尚欠18000元。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洪某作为被注销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该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该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原告洪某主张被告支付汽车租金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另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汽车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也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