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组建公司销售假药 两人获刑并予罚金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3-12-02 16:36: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有组织的销售假药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毕某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

  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毕某在武汉相识,双方商议后决定合作进行电话销售药品。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在没有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毕某在屯溪区组建“电话销售药品公司”,任用王某、曹某等人为主管,蒋某、李某、章某、汪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电话销售员推销药品。期间,毕某利用张某发过来的病患者资料,让电话销售员冒充北京某医院的医生推销治疗皮肤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药品,并由毕某将客户订购药品情况交给张某,由张某在武汉组织发货并代收货款,张某再将部分利润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交给毕某。张某、毕某销售的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毕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毕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实施部分犯罪事实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洪艳